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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科学性与实践性之间

摘要

法理学的学科自主性面临着缺乏科学性、实践性和相对于部门法的冗余性等批评,传统的法理学指导部门法教义学和法律实践的模式面临危机。拯救法理学的尝试也随之展开。其中无用之用说坚持法学的纯粹科学性,放弃法理学的实践性,实践参与模式采取二元论,将法理学分为规范理论与后设理论两个部分,各自兼顾法理学的实践性与科学性,却仍无法论证后设理论的实践性与规范理论的科学性。将法理学看作科学系统与法律系统的结构耦合的理论能够更好地说明法理学的科学性与实践性两个面向及其相互关系。法理学是法律系统内部分化出来,与裁判系统、法教义学系统并列的子系统,其任务是在法律系统内部对法律系统的整体进行自我描述和自我反思,从而在法律系统与社会的共同演化过程中引导二者关系的调整,促进法律系统随社会发展而发展与演化。

作者

泮伟江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博士生导师,副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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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科学性与实践性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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