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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宪性、合法性、适当性审查的区别与联系
摘要
长期以来,我国针对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存在三种模式,即合宪性审查、合法性审查、适当性审查。从审查实践来看,三者界限的模糊已经严重影响了合宪性审查功能的发挥,因此有必要对三者的区别进行厘清。合宪性审查、合法性审查、适当性审查的最主要的不同体现在审查内容上。合宪性审查的本质是对下位的初级规则是否违反作为初级规则效力基础的次级规则进行审查,合法性审查的本质则是审查下位的初级规则是否抵触上位的初级规则。同时,与合宪性审查和合法性审查都针对下位法是否超越上位法设定的框架不同,适当性审查是在上位法的框架内针对下位法的立法裁量是否适当进行审查,过度禁止、不足禁止和恣意禁止分别构成了立法裁量权行使的上限、下限和边限。合宪性审查、合法性审查、适当性审查三者虽然存在不同,但也具有联系。在实际操作中,应当遵循“合法性审查—合宪性审查—适当性审查”的顺位阶层性审查次序。
作者
王锴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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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节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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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我国有关合宪性、合法性、适当性审查的规定及其存在的问题
- (一)合宪性审查
- 1.事先批准制度
- 2.事后撤销制度
- 3.备案审查制度
- (二)合法性审查
- 1.事先批准制度
- 2.事后撤销制度
- 3.备案审查制度
- 4.行政诉讼中的附带性审查
- 5.行政复议中的附带性审查
- (三)适当性审查
- (四)存在的问题
- 1.合宪性审查与合法性审查的混同
- 2.合法性审查与适当性审查的混同
- (一)合宪性审查
-
二 合宪性审查与合法性审查的区别
- (一)合法性审查的内容
- 1.规范冲突的表现
- 2.评价冲突的判定
- (二)合宪性审查的内容
- (一)合法性审查的内容
-
三 合宪性审查与适当性审查的区别
- (一)立法裁量空间的构造
- 1.过度禁止作为不适当/适当的上限
- 2.不足禁止作为不适当/适当的下限
- 3.恣意禁止作为不适当/适当的边限
- (二)立法裁量的审查强度问题
- (一)立法裁量空间的构造
- 四 合宪性、合法性、适当性审查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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