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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移除”规则的应然定位与相关制度构造
摘要
“通知—移除”规则应当被塑造为免责规则而非归责规则。如果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将涉嫌侵权的信息移除,则应被免除赔偿责任;如果网络服务提供者经判断后认为不构成侵权而拒绝移除,即使事后证明用户发布的信息构成侵权,网络服务提供者也并非当然地承担侵权责任,而应当依据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来进行具体的判断。为了维持权利人与被指控侵权的用户之间的利益平衡,建议将“通知—移除”的流程修改为:权利人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转通知—被指控用户发出反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判断并处理。
作者
周学峰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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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节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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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通知—移除”规则的起源
- (一)“通知—移除”规则的含义
- (二)“反通知—恢复”规则
- (三)美国当前实践中面临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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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通知—移除”规则在中国的移植与扩张适用
- (一)移植引入阶段
- (二)改造与扩张适用阶段
- 三 “通知”与“移除”在法律上的应然意义
- 四 免责规则模式与归责规则模式的差异及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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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通知—移除”规则的适用范围
- (一)在版权以外的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的适用
- (二)在知识产权以外的其他领域的适用
- (三)转通知义务是否适用于搜索服务提供者
- 六 规则再造的设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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