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告
民事证据失权问题研究
摘要
证据失权即对当事人未按期提交的证据赋予不为法院质证的消极后果。目前中国民事司法实践中,法院往往选择性地赋予逾期证据失权的后果,导致证据失权制度未能有效地遏制诉讼拖延、证据突袭等不良诉讼现象。诚实信用原则与程序正义观念共同构成证据失权制度得以适用的正当性基础。当事人为故意或重大过失的主观归责形态、未按期举证及逾期证据不关乎案件基本事实这三项要件共同构成证据失权适用的前提。在证据失权的构成要件中引入诉讼迟延、强调法官的释明作用、统一证据交换适用的标准,是发挥证据失权制度功能的有效路径。
检索正文关键字
报告目录
-
一 民事证据失权制度概述
- (一)证据失权制度的概念及价值
- (二)证据失权制度的正当性基础
- (三)中国证据失权制度的立法现状
-
二 深圳法院适用证据失权制度的实践困境
- (一)证据交换难以有效整理争点
- (二)以逾期证据不失权为原则
- (三)法官未充分发挥释明作用
-
三 两大法系对证据失权构成要件的规定
- (一)大陆法系:诉讼迟延及当事人主观过错共同促进诉讼
- 1.诉讼迟延
- 2.当事人主观过错
- (二)英美法系:举证失权是考察是否失权的唯一要件
- (一)大陆法系:诉讼迟延及当事人主观过错共同促进诉讼
-
四 优化证据失权制度的若干设想
- (一)在理论上调整证据失权的构成要件
- (二)在实践中充分发挥线上诉讼的促进作用
- (三)在程序上完善证据交换的适用规则
- (四)在实体上加强法官释明权的行使
- 五 结语
相关文献
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