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告
深圳检察机关环境公益诉讼工作的实践与思考
摘要
基于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地位和检察官守护公共利益的职业属性,检察机关被认为是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最佳主体,可以更好地保护环境资源和公共利益。深圳检察机关敢于担当,大胆办案,不断探索和实践环境公益诉讼新模式。检察机关通过总结环境公益诉讼办案中的缺憾,不断规范诉讼程序,提升办案质量,守卫深圳环境公益。
作者
黄海波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法学博士,主要研究方向为司法制度、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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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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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检察机关履行环境公益诉讼职责的法律优势
- (一)趋于缜密的法律制度体系
- (二)检察机关的职能定位
- (三)检察官的职业属性
- (四)法治国家的经验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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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环境公益诉讼的深圳经验
- (一)争取党委政府支持,出台支持文件
- (二)加强工作协调,形成工作合力
- (三)突出办案重点,确保办案效果
- (四)加强宣传引导,倡导全民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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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完善路径
- (一)统一环境公益诉讼法律规定
- (二)明确检察机关调查取证权
- (三)规范环境污染鉴定程序
- (四)提高公益诉讼办案能力
- (五)加强案件判决执行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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