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告

深圳产业用地供应若干法律实务问题研究

摘要

“地尽其用”是优化国土空间资源配置的前提,“如何用”是产业用地供应政策的核心。由于土地资源的稀缺性,出于严格土地用途管制需要,政府作为土地出让人、监管人和合同当事人,既需要“法无授权不可为”,避免不当干预土地使用权人通过市场行为行使权利,又需要提防“法无禁止即自由”,防止土地使用人权利滥用,故需要通过包括行政权在内的公权力以及各种民事手段介入产业用地土地使用人的权利取得、行使及消灭过程,进行必要的限制和监管。与此同时,要重视权利限制中的行政要素和法律效果研究,完善符合市场规律的产业用地供应制度。

作者

王玮 ,法学硕士,现为深圳市大鹏新区政府专职法律顾问,研究方向为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环境司法、比较环境法等。

参考文献 查看全部 ↓
  • 于柏华:《法律权利的双层规范结构——对霍菲尔德法律关系学说适用范围的反思》,《昆明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年第2期。
  • 李嘉瑜、刘芳、魏小武:《产业用地供给政策的创新——以广东省深圳市的实践与探索为例》,《地政研究》2018年第8期。
  • 马俊驹、余延满:《民法原论》,法律出版社,2010。
  • 温世扬:《从〈物权法〉到“物权编”——我国用益物权制度的完善》,《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8年第6期。
  • 王林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法律后果比较观察》,《环球法律评论》2016年第4期。
  • 高飞:《建设用地使用权提前收回法律问题研究——关于〈物权法〉第148条和〈土地管理法〉第58条的修改建议》,《广东社会科学》2019年第1期。

深圳产业用地供应若干法律实务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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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目录

  • 一 引言
    1. (一)前置条件
    2. (二)用地成本低
    3. (三)供应方式多样
  • 二 深圳市产业用地供应的探索与实践
  • 三 产业用地供应的几个法律问题探析
    1. (一)从权利取得角度看产业用地用途限制
    2. (二)从权利取得角度看产业用地供地期限
    3. (三)从权利行使角度看产业监管
      1. 1.监管协议性质
      2. 2.监管措施
      3. 3.关于政府“回购”相关问题的探讨
    4. (四)从权利消灭角度看产业用地的退出机制
      1. 1.基于法律行为导致物权消灭,即出让人和使用人行使合同解除权
      2. 2.法律行为以外的原因,即期限届满
      3. 3.基于公法的原因
      4. 4.关于深圳土地出让制度中是否可设置“抛弃”作为使用权消灭方式的探讨
  • 四 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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