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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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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雅妮 ,生于1978年4月,兰州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理事,长期从事民事诉讼法学、证据法学及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研究。近年来,先后在《兰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世界宗教研究》、《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宗教学研究》、《青海社会科学》等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30余篇,出版专著1部,主持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后期资助项目、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国家民委民族问题研究项目、甘肃省社科规划项目等6项省部级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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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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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节目录

  • 第一节 规范解读:以法律文本为基础
    1. 一 “一般”情形下的起诉主体
    2. 二 “特殊”情形下的起诉主体
      1. (一)“指定管辖”时的起诉主体
      2. (二)“管辖权转移”时的起诉主体
      3. (三)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起诉主体
      4. (四)行政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起诉主体
  • 第二节 问题分析:基于规范与实践的双重视角
    1. 一 不利于维护公共利益
      1. (一)现行规定不利于检察机关及时发现案件线索
      2. (二)现行规定不利于检察机关行使调查核实权
      3. (三)司法实践中的一些探索不利于维护公共利益
    2. 二 不利于实现程序正义
    3. 三 不利于提高诉讼效率
    4. 四 不利于实现“两诉”衔接
      1. (一)难以实现法律的平等性
      2. (二)难以实现起诉主体的“衔接”
      3. (三)难以实现审判组织的“衔接”
  • 第三节 修正与完善:对起诉主体的科学规范
    1. 一 明确赋予基层人民检察院起诉权
      1. (一)由基层人民检察院作为起诉主体有利于维护公共利益
      2. (二)由基层人民检察院作为起诉主体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
      3. (三)由基层人民检察院作为起诉主体是我国司法经验的总结
    2. 二 取消检察机关对环境资源类案件集中管辖的规定
    3. 三 完善“指定管辖”与“管辖权转移”制度
      1. (一)明确规定上级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的法定情形
      2. (二)取消“与人民法院沟通协商后共同指定”的规定
      3. (三)取消对“管辖权向上转移”适用范围的限制
      4. (四)对“管辖权向下转移”的适用程序作出明确规定
    4. 四 在起诉主体上实现“两诉”衔接
      1. (一)民事公益诉讼与刑事诉讼的衔接
      2. (二)民事公益诉讼与行政公益诉讼的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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