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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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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杨雅妮 ,生于1978年4月,兰州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理事,长期从事民事诉讼法学、证据法学及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研究。近年来,先后在《兰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世界宗教研究》、《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宗教学研究》、《青海社会科学》等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30余篇,出版专著1部,主持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后期资助项目、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国家民委民族问题研究项目、甘肃省社科规划项目等6项省部级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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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节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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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规范解读:以法律文本为基础
- 一 “一般”情形下的起诉主体
- 二 “特殊”情形下的起诉主体
- (一)“指定管辖”时的起诉主体
- (二)“管辖权转移”时的起诉主体
- (三)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起诉主体
- (四)行政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起诉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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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问题分析:基于规范与实践的双重视角
- 一 不利于维护公共利益
- (一)现行规定不利于检察机关及时发现案件线索
- (二)现行规定不利于检察机关行使调查核实权
- (三)司法实践中的一些探索不利于维护公共利益
- 二 不利于实现程序正义
- 三 不利于提高诉讼效率
- 四 不利于实现“两诉”衔接
- (一)难以实现法律的平等性
- (二)难以实现起诉主体的“衔接”
- (三)难以实现审判组织的“衔接”
- 一 不利于维护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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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修正与完善:对起诉主体的科学规范
- 一 明确赋予基层人民检察院起诉权
- (一)由基层人民检察院作为起诉主体有利于维护公共利益
- (二)由基层人民检察院作为起诉主体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
- (三)由基层人民检察院作为起诉主体是我国司法经验的总结
- 二 取消检察机关对环境资源类案件集中管辖的规定
- 三 完善“指定管辖”与“管辖权转移”制度
- (一)明确规定上级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的法定情形
- (二)取消“与人民法院沟通协商后共同指定”的规定
- (三)取消对“管辖权向上转移”适用范围的限制
- (四)对“管辖权向下转移”的适用程序作出明确规定
- 四 在起诉主体上实现“两诉”衔接
- (一)民事公益诉讼与刑事诉讼的衔接
- (二)民事公益诉讼与行政公益诉讼的衔接
- 一 明确赋予基层人民检察院起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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