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
诉权合同的合法性及限制
摘要
诉权合同在司法实践中大量存在,然而当前学界对其合法性的认识并不统一。合法性肯定说以私法诉权说为理论依据,将诉权等同于私法上的实体权利,这与诉权属于公法权利的学界共识龃龉,在合法性论证路径上缺乏认同。合法性否定说从诉权的人权属性出发,一方面认为诉权不可放弃、不可处分,另一方面却认为任何人都可以自主决定是否提起诉讼,因而在观点坚持上无法做到前后一致。诉权属于程序上的主观权,具有自我决定与自我控制方面的积极性保护内容,且当事人对诉权的处分通常无碍于公益,故而应当承认诉权合同的合法性。肯认诉权合同的合法性也符合大陆法系国家或地区的比较法经验,与我国司法实务经验也能吻合。诉权合同存在合法性边界,由于诉权合同属于诉讼契约,因而针对诉讼契约合法性限制的公平性原则同样适用于诉权合同。当前实务部门在对诉权合同可撤销与无效的区分上存在误区,存在当事人意思表示瑕疵的诉权合同可撤销,而违反公平性原则的诉权合同无效。
作者
赵志超 ,山东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Zhao Zhich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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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目录
- 一 现代诉权理论的历史流变
- 二 我国学界在诉权能否处分上的不同进路及其理论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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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诉权合同的合法性证成
- (一)诉讼契约的合法性范围
- (二)作为主观权利的诉权允许个体自我决定与控制
- 四 比较法视野下诉权合同的合法性认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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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诉讼契约公平性原则对诉权合同合法性的限制
- (一)诉讼契约公平性原则概述
- 1.确定性规则
- 2.对格式合同中诉讼契约的特别规制
- (二)诉讼契约意思表示瑕疵与违反公平性原则的区分
- (三)诉权合同合法性审查的实践误区及纠正
- (一)诉讼契约公平性原则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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