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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不良型疑难案件中的法治观之争
摘要
内容不良型疑难案件可被界定为:相关规则适用(或者不适用)于某一实例的结果,会同规则背后的实质正当性理由相背离,此时法官在个别化裁判模式与规则裁判模式两个选项之间左右为难。在这类疑难案件中,实质法治观支持个别化裁判模式,形式法治观则支持规则裁判模式。由于形式法治观坚持的规则裁判模式会指引法官得出一个实质合理性上的次优结果,这与人们日常最为熟悉的理性原则相悖。因此,应当由形式法治支持者为其认可的裁判模式承担证明责任。通过梳理与检视当前形式法治观的两个最常见辩护路径——基于法安定性价值与基于民主价值的论证,可以发现这两个论证尚不能充分证明形式法治观。法治如何指引内容不良型疑难案件的判决,仍是法理学上有待继续探究的谜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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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目录
- 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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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内容不良型疑难案件的界定
- (一)既有理论之考察
- (二)内容不良型案件的界定
- (三)内容不良型案件为何疑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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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内容不良型疑难案件中的法治观之争
- (一)裁判模式与法治立场
- (二)待解决的问题与证明责任的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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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基于安定性价值的形式法治辩护
- (一)形式法治与法的安定性价值
- (二)既有安定性价值辩护策略考察
- 1.基于正义的辩护
- 2.基于福祉与功利的论证
- 3.基于尊严的论证
- (三)反思与批判
- 1.规则裁判并不必然促进可预测性
- 2.福祉与功利并不必然要求规则裁判
- 3.尊严并不必然要求规则裁判
- 4.小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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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基于民主价值的形式法治辩护
- (一)理想的全体一致的民主
- (二)代议制民主与多数民主
- (三)默示同意理论
- 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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