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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侵权和商标假冒的法定赔偿金:亚洲经验对CPTPP及RCEP的启发

摘要

知识产权权利人难以证明因侵权造成的实际损失,是困扰知识产权法和相关学者的核心问题之一。对此的解决方法之一是法定赔偿或预先确定的损害赔偿金额。最近大规模签订的自由贸易协定,以及《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已经着手解决著作权侵权和商标假冒中的相关问题。在分析亚洲主要法域经验及其潜在缺陷后,本文建议以日本制度模式为范本来解释和应用CPTPP这一新制度;同时,正在谈判中的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文本进一步加强甚至异化著作权和商标侵权中的法定赔偿制度。本文建议RCEP放弃该尝试,至多参照CPTPP规定提供保护。

作者

刘孔中 ,中国人民大学特聘教授,新加坡管理大学亚洲知识产权与法律应用研究中心主任;
张浩然 ,中国人民大学博士生。感谢黄炜杰、Kelvin Sum、张莹帮助收集相关资料。特别感谢Masabumi Suzuki教授、Byungil Kim教授和Heinz Goddar教授在研究日本、韩国和德国制度方面的宝贵帮助。
Liu Kung-Chung
Zhang Haor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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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目录

  • 引言
  • 一 美国著作权侵权和商标假冒
  • 二 ACTA、TPP、CPTPP以及RCEP中的法定赔偿制度
    1. (一)从ACTA到TPP和CPTPP:从单纯补偿到兼顾威慑
    2. (二)RCEP
  • 三 亚洲主要法域著作权侵权法定赔偿制度
    1. (一)大陆法系法域
      1. 1.法定赔偿制度的先行者
      2. 2.法定赔偿制度的新成员
    2. (二)普通法司法管辖区:新加坡
  • 四 著作权侵权和假冒商标的法定赔偿制度的检讨
    1. (一)TPP/CPTPP
    2. (二)RCEP
  • 五 对TPP/CPTPP和RCEP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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