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
美国侵权法上“比较过失”之抗辩事由
摘要
在美国侵权法上,比较过失是过失侵权行为中的一项重要抗辩事由。比较过失以与有过失为基础发展而来,却不能被解释为与有过失,其具体适用规则不同于与有过失。传统规则下,与有过失是被告在过失侵权诉讼中的完全抗辩,即只要被告证明原告存在过失,被告的责任随即免除;而比较过失是,当原告的过失不是造成损害的事实原因时,无须与被告的过失比较,只有在原告的过失与损害结果相关时,才需要与被告的过失相比较,从而按比例分担损害。鉴于故意侵权行为中,原被告的过错程度没有可比性,美国多数法院认定原告的比较过失不能适用于故意侵权行为。
作者
李红玲 ,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博士,烟台大学法学院讲师。主要研究方向为民法学、侵权法。
Joseph Raz
trans.by Zhu Shend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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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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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美国侵权法中的“比较过失”与“与有过失”
- (一)美国侵权法中的“与有过失”概念
- 1.“与有过失”概念
- 2.“与有过失”规则的例外
- (二)美国侵权法中的“比较过失”概念
- 1.纯比较过失(Pure Comparative Negligence)
- 2.修正的比较过失(Modified Comparative Negligence)
- 3.纯比较过失与修正的比较过失之优劣
- (一)美国侵权法中的“与有过失”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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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比较过失规则的历史溯源
- (一)“与有过失”规则的起源
- (二)比较过失的兴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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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比较过失与“可避免的后果”规则(Avoidable Consequences)
- (一)比较过失规则与“可避免的后果”规则的区分
- (二)比较过失规则与“可避免的后果”规则的博弈
- (三)安全预防案件与比较过失规则:“安全带抗辩”(Seat Belt Defense)
- 四 比较过失规则与“最后的明显机会”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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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比较过失规则在故意侵权行为中的适用
- (一)一般规则:比较过失不适用于故意侵权行为
- (二)比较过失规则适用于故意侵权的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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