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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商标法的诞生:商标法律概念的建构(1860~1880)
摘要
尽管一些商标法的历史记述将商标保护的起源追溯到希腊或罗马时期,其他的一些历史记载则认为英国商标法起源于中世纪行会或是16世纪的JG v.Samford案,直到19世纪中叶英国商标法才初具现代形式。1860年至1910年这一时期见证了现代商标法诸多典型特征的发展:在法律上将商标解释为指示商业来源的标志;1876年建立中央注册局;将商标作为财产客体的概念化;承认双重保护系统——一种基于注册,另一种(未注册的)基于市场使用;为了在外国领土保护商标而作出的国际性安排。虽然1860年之前和1910年之后商标法有重大发展,但现行商标制度的大多数最显著特征都是在这一立法、司法、外交和学术活动涌现的时期发展起来的(如果不是“发展”,就是“制度化”)。虽然这些发展是相互交织的,但时间和篇幅只允许本文描述这些发展的一部分:在这一时期的第一阶段出现的商标法律概念的起源。
作者
〔英〕莱昂内尔·本特利 莱昂内尔·本特利(Lionel Bently),教授,剑桥大学知识产权与信息法研究中心主任。
张惠彬 ,西南政法大学副教授,剑桥大学访问学者;
刘诗蕾 ,香港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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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目录
- 一 十九世纪中叶的情形
- 二 1860~1875年商标法的发展
- 三 关于商标性质的辩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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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商标的含义
- (一)姓名
- (二)其他标记
- 五 商标与商品上其他标记的区别
- 六 作为地理来源指示的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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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迈向“现代”的商标定义:1875~1888年
- (一)强化商标的概念
- (二)扩充保护文字商标
- (三)从积极定义到消极定义
- (四)多边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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