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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监管的地方政府负总责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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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牛亮云 ,北京交通大学经济学博士,现为安阳师范学院经济学院讲师,江南大学食品安全风险治理研究院特约研究员。主要从事食品安全风险治理与公共政策的研究,在《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华南农业大学学报(社科版)》《甘肃社会科学》《经济经纬》和《财贸研究》等杂志上公开发表学术论文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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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节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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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我国食品安全风险的总体形势与产生原因
- (一)我国食品安全风险的总体形势
- 1.食品合格率总体水平比较高
- 2.食品安全的空间分布不均衡
- 3.食品安全风险来源比较复杂
- 4.食品安全事件仍处于高发期
- (二)我国食品安全风险的产生原因
- 1.特定的发展阶段的原因
- 2.长期矛盾和新型风险叠加
- 3.过量使用农药等化学品
- 4.不合理的产业结构
- 5.诚信缺失和监管不严
- (一)我国食品安全风险的总体形势
- 二 地方政府负总责的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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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地方政府负总责模式形成的历史脉络
- (一)1949~1981年:行业主管部门负责
- (二)1982~2003年:地方政府责任先加强后放松
- (三)2004~2008年:准地方政府负总责
- (四)2009年至今:地方政府负总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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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地方政府的监管工具
- (一)食品安全标准和市场准入
- (二)监督抽检和日常监督
- (三)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
- (四)税收优惠和财政补贴
- 五 本章小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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