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告
食品领域惩罚性赔偿条款的适用条件
摘要
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对食品领域惩罚性赔偿案件同案异判的现象严重。不少法院认为食品领域惩罚性赔偿条款适用的前提是消费者遭受人身损害。但是,若惩罚性赔偿以此为条件,《食品安全法》中的惩罚性赔偿规定将成为具文。为回应该争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即将出台,其征求意见稿已经对惩罚性赔偿不以消费者实际遭受人身损害为条件进行了明确规定,消费者只需要证明该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如果向经营者主张,则需要证明经营者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唯有如此明确惩罚性赔偿的适用前提,消费者的权益才能得到最大限度的维护。
作者
谢思成 ,武汉大学大健康法制研究中心助理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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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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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基本案情
- (一)案件事实
- (二)判决要旨
- (三)核心争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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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类案整理
- (一)对食品领域惩罚性赔偿案件进行类型化整理
- (二)与本案案情相似案件的判决情况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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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案例剖析
- (一)惩罚性赔偿是否以人身损害为成立条件
- (二)食品领域惩罚性赔偿不以遭受实际损害为条件
- 1.基于目的解释
- 2.基于文义解释
- (三)结合本案分析
- 四 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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