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告

医疗器械公司客户名单构成商业秘密的认定

摘要

医疗器械公司客户名单符合商业秘密构成要件的,应受法律保护。医疗器械公司客户名单构成商业秘密,应同时满足秘密性、价值性和实用性以及保密性三个要件。秘密性即不为公众所知悉,其判断方法为结果判断结合过程判断,前者考察客户名单的复杂程度,其内容须足够复杂、详尽,后者考察信息获取的难度,即使客户名单内容较为初级,但结合其行业特点,若获取这些信息需要付出巨大的努力,则仍符合秘密性要件。客户名单商业秘密的价值性和实用性要件的认定应与技术秘密作出区分,为避免对市场竞争的过度干预,应以名单中的客户是否与权利人具有长期、稳定的交易关系作为这一要件的判断标准。保密性对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要求以“合理”为限度,足以使竞争对手或其他人通过正当手段无法获取,并且足以使保密义务人清楚对于特定范围的保密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即表明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

作者

王骁 ,武汉大学大健康法制研究中心助理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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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公司客户名单构成商业秘密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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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目录

  • 一 基本案情
    1. (一)案件事实
    2. (二)判决要旨
    3. (三)核心争点
  • 二 类案整理
    1. (一)对侵害公司客户名单商业秘密案件的类型化整理
    2. (二)本案及典型同类案件的判决情况整理
  • 三 案例剖析
    1. (一)客户名单不为公众所知悉
    2. (二)客户名单具有价值性与实用性
    3. (三)权利人对客户名单信息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
  • 四 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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