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
生态安全义务立法缺失与流域生态合作保护机制创新
摘要
我国生态安全功能区划本身赋予了地方政府维护、履行和保障生态安全义务的基本职责。不过,这些职责的履行,既需要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的生态补偿金转移,也需要流域下游政府的地地生态利益补偿金,以横向补偿的方式加以保证。我国的环境税立法调节生态补偿的功能有效,这大抵与我国资源利用人生态安全义务分类中缺少流域生态补偿义务的分类有关,为此,本文主张长江上游生态保护应采取“川沪带内合作”的设想。
作者
王建平 ,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为环境法、灾害法学、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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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目录
- 一 环境税立法从空白转向填补空白,但效用有限
- 二 资源利用人生态安全义务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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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长江上游生态保护与“川沪带内合作”的设想
- (一)“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对国家生态安全义务的承担
- (二)长江上游生态安全义务的履行必须建立“长江经济带内合作”机制
- (三)四川省和上海市“长江经济带内合作”的基本思路
- (四)四川省和上海市“长江经济带内合作”的路径与措施
- 四 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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