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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权力与权利之间:国家公园立法的规范化进路

摘要

国家公园立法根源于围绕生态利益的实现而客观存在的利益冲突。既有的国家公园立法理论与实践对国家公园蕴含的生态利益这一实质法律问题着墨甚微。生态文明入宪彰显出生态利益已成为公众的普遍需求,构成了国家公园立法的正当性基础。国家公园生态价值的公益化取向、环境宪法体系的形成及国家公园管理职能的强化为其立法提供了契机。在行政主导迈向合作治理的大趋势下,国家公园立法应以生态利益为核心要旨,以环境权力与环境权利为核心范畴,着力探究二者的制约与合作机制,以彰显国家公园在自然保护地体系中的主体地位。

作者

张文松 ,山东菏泽人,法学博士,浙江省新型重点专业智库宁波大学东海研究院研究员,宁波大学法学院讲师。研究方向为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当代中国公众共用物的良法善治研究”(项目编号:13&ZD179)的研究成果;宁波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培育项目:“合作治理视野下自然资源安全风险法治研究”(项目编号:XPYB17001)的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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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目录

  • 一 问题的提出:国家公园立法现状审视
    1. (一)国家公园立法的理论与实践之检视
    2. (二)生态利益:国家公园立法的核心要旨
  • 二 生态利益需求:国家公园立法的正当性证成
    1. (一)国家公园立法中生态利益的识别
    2. (二)国家公园立法中生态利益的定位
    3. (三)国家公园立法中生态利益的保护
  • 三 国家公园立法的规范依据与法制积淀
    1. (一)国家政策推动下国家公园的公益性价值取向
    2. (二)生态文明入宪下环境宪法体系的初步形成
    3. (三)环保机构整合下国家公园管理职能的强化
  • 四 生态利益保护下国家公园立法的应然进路
    1. (一)以环境权力与权利机制为中轴,实现生态利益的保护
    2. (二)以环境权力与权利的平衡为基础,保障生态利益的实现
    3. (三)以环境权力与权利的合作为归宿,促进生态利益的增进
  • 五 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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