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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愿者活动责任纠纷的裁判立场及应然路径

摘要

基于志愿服务活动的公益性、自愿性、无偿性的特征,志愿者组织与志愿者之间应是一种不同于雇佣、义务帮工和无因管理的新型法律关系。不论是志愿者活动造成对他人权益的损害,抑或第三人或志愿者自身导致的志愿者权益受损,均不宜采取传统过错责任或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可考虑单独规定志愿者侵权责任,对志愿者活动责任纠纷采取侵权责任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并存的救济模式:在通过社会保障制度补偿受害人相应损失后,再采用以过错推定责任原则为核心、涵盖公平责任的一元化归责原则来认定相应责任。

作者

王秋阳 ,海南大学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研究院副研究员。
Wang Qiuy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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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愿者活动责任纠纷的裁判立场及应然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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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目录

  • 一 问题的提出
  • 二 志愿者与志愿者组织之间法律关系
    1. (一)志愿者与志愿者组织并不属于雇佣关系
    2. (二)志愿者与志愿者组织并不属于义务帮工关系
    3. (三)志愿者与志愿者组织并不属于无因管理的关系
  • 三 志愿者活动责任纠纷的类型化及实务立场考察
    1. (一)志愿者活动引起他人权益损害的纠纷
    2. (二)志愿者本身权益受损的纠纷
      1. 1.第三人对志愿者侵权
      2. 2.志愿者因志愿者活动导致自己权益受损
    3. (三)志愿者活动导致其他志愿者受损的纠纷
  • 四 对于志愿者侵权责任归责原则应然路径的思考
  • 五 小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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