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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法定居住权制度之构建

摘要

自罗马法以来,人役权体系下的居住权便承担了保护弱者、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职能。我国《民法典》首次将居住权纳入物权编,然而《民法典》只是针对意定类型的居住权进行立法,却忽视了居住权的法定设立类型,即法定居住权。而法定居住权制度的立法在我国存在必要性。本文基于法定居住权案例的实证研究,发现司法实践中存在大量类型化的通过法官判决生效的居住权,由此以法律规定的形式将居住权的效力法定化是当前的紧迫任务。法定居住权制度在我国立法历史上曾经初现端倪,然而之后的居住权制度全面废除终止了这一项进程,并且德国、法国、英国、美国都存在法定居住权制度或类似制度的立法和司法经验,我国在未来修订《民法典》物权编时可以吸收借鉴这些成熟经验,构建法定居住权制度。

作者

张叶东 ,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民商法学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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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法定居住权制度之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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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目录

  • 一 问题的提出
  • 二 法定居住权制度建构之必要性
    1. (一)居住权在传统罗马法中的体系地位
    2. (二)法定居住权入典的必要性分析
      1. 1.司法实践的迫切需要
      2. 2.《民法典》物权编的制度疏漏
  • 三 法定居住权制度建构之可行性
    1. (一)立法历史的经验总结
    2. (二)德国法上的法定居住权制度
    3. (三)法国法上的法定居住权制度
    4. (四)英美法上的婚姻住宅权制度与终身地产权制度
      1. 1.英国法上的婚姻住宅权制度
      2. 2.美国法上的终身地产权制度
    5. (五)我国构建法定居住权制度的可行性
  • 四 我国《民法典》物权编创设法定居住权制度的具体条文设计
    1. (一)一般规定
    2. (二)家庭成员以及必要服务人员的共同居住权
    3. (三)离婚法定居住权
    4. (四)生存配偶的法定居住权
  • 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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