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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体法视角下的现代业主小区治理机制重塑

摘要

现代业主小区治理存在内外双重乏力、治理机制渠道不畅通、业主参与的积极性不高等问题,这与当前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主流理论和制度构建密切相关。现代业主小区的区分所有权应由专有权、共有权与总有权构成,即“新三元论说”。遵循总有与法人之间的演进关系,并在“人”的因素与“物”的因素满足的基础上,本文系统论证了现代业主小区中实体性业主团体法人成立的可行性。在业主团体法人内部,业主团体法人财产权(所有权)与业主成员权并存,经由业主团体法人财产权(所有权)与业主成员权的行使,小区层面的业主自治和团体拘束得以真正成为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有效破解现代业主小区治理中存在的种种困难,并为最终实现小区善治提供制度保障和支撑。

作者

章光园 ,华东政法大学2017级经济法专业博士研究生、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官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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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体法视角下的现代业主小区治理机制重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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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目录

  • 一 现代业主小区的治理现状及其理论反思
    1. (一)现状描述
      1. 1.内外双重乏力
      2. 2.治理机制渠道不畅通,业主参与的积极性不高
    2. (二)理论反思
  • 二 现代业主小区区分所有权形态的发展
    1. (一)小区形态下共用部分的划分
    2. (二)“总有”的法律性质
    3. (三)“新三元论说”的提出
  • 三 业主团体法人的证成
  • 四 业主团体法人财产权(所有权)与业主成员权的产生
    1. (一)业主团体法人财产权(所有权)的产生
    2. (二)业主成员权的产生
  • 五 现代业主小区治理构想
    1. (一)团体法意义上的业主自治
    2. (二)赋予业主团体法人一定的团体拘束权力
  • 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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