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
华俗互动下高丽的二元化法制体系
摘要
唐制是由律令格式的法律体系建构起来的,高丽在移植唐制建构本国的官僚体制时,必将这套基础性制度也移植过去,但由于两者在政治、社会与文化等各方面的具体国情不同,高丽在移植唐代的律令格式体系时,对之进行了大规模的删减与大幅度的变异,使法律体系出现了许多漏洞与空白,独具半岛特色的制、判体系应运而生。华制以律令格式为其主要形式,土俗性制度则以制、判为主要载体,两者既分野,又紧密配合、相互补充,共同构成了高丽的基本法律框架,使高丽法律体系既有明显的二元性,又具有内在的一致性。两者之间的互动形成了有半岛特色的制度体系与文明。
作者
张春海 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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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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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制、判:半岛土俗的法制化
- (一)制、判的含义与性质
- (二)“土俗”的法制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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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华化语境下的制与判
- (一)“华化”语境下的制与判
- (二)制、判与律令格式的关系
- 三 以制、判进行的华制土俗化
- 四 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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