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告
黄河立法的时空双轨制模式探究
摘要
《长江保护法(草案)》提请审议拉开了单个流域立法的序幕,黄河特殊的经济、生态及文化历史地位决定了黄河保护立法势在必行。但如果仅“就河谈河”“就水谈水”,可能会出现黄河治理的表面化和浅层次性。黄河立法应该立足于考察自然时空和社会时空的交错对黄河治理的影响,坚持自然时空下的黄河水土保持和生态自然修复与社会时空下黄河水量的管控和水污染的防治两条主线交错并行,以多元协调治理作为沟通机制的双轨制立法模式,以确保黄河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目标的实现。
作者
腾延娟 ,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文法学院教师,法学博士,研究方向为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Teng Yanj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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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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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黄河立法的定位
- (一)黄河流域治理基本法
- (二)黄河流域治理综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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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黄河治理中自然时空和社会时空的并行和交错
- (一)黄河治理中时空二分的价值和意义
- (二)时空二元论的同质性及异质性
- (三)黄河治理的时空二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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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黄河立法应采用自然时空与社会时空双轨制模式
- (一)自然时空下的黄河立法侧重水土保持、沙土调控和生态修复
- (二)社会时空下的黄河立法关注水量的管控、水污染的防治和水文化的传承与保护
- (三)多元协调合作机制是维系两条主线运行的核心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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