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告

论黄河流域跨行政区自然保护地府际合作制度的构建

摘要

黄河流域自然保护地是我国重要的生态屏障,它们在保护生物多样性、保存自然遗产、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和维护国家生态安全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对于黄河流域跨行政区的自然保护地,目前条块分割行政管理体制不利于自然保护地多重利益的实现,府际合作制度则能够弥补这种不足。在现有法律框架范围内,自然保护地府际合作制度在黄河流域的实施仍待加强。从法学的视角分析,黄河流域跨行政区自然保护地府际合作制度由三部分内容构成:实施机制的决策、执行与监督;法治协调机制的内部协调与外部协调;保障机制的信息共享与纠纷解决。这些机制的构建,需要与宪法、行政法基本理论相结合,促进自然保护地多重利益的实现。

作者

刘先辉 ,河南科技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Liu Xianhui

参考文献 查看全部 ↓
  • 陈叙图、魏钰:《中国国家公园生态系统完整性的问题与改进对策》,《环境保护》2019年第5期。
  • 王晓芳:《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研究》,硕士学位论文,河北经贸大学,2013。
  • 张鹏骞等:《自然保护地与世界遗产关系初步思考》,《自然与文化遗产研究》2020年第1期。
  • 卢世放、罗素君:《基于GIS技术的自然保护地专项技术分析报告——以广东省东莞市为例》,《海峡科技与产业》2020年第4期。
  • 秦天宝、刘彤彤:《自然保护地立法的体系化:问题识别、逻辑建构和实现路径》,《法学论坛》2020年第2期。

论黄河流域跨行政区自然保护地府际合作制度的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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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目录

  • 一 黄河流域跨行政区自然保护地府际合作制度解读
    1. (一)现有黄河流域跨行政区自然保护地府际合作制度
      1. 1.府际合作制度立法:已经存在但相对笼统
      2. 2.府际合作制度实践:已经尝试但未全面开展
    2. (二)构建黄河流域跨行政区自然保护地府际合作制度的必要性
      1. 1.自然保护地的完整性:黄河流域跨行政区府际合作制度的前提
      2. 2.生态利益的公共性:黄河流域跨行政区自然保护地府际合作制度的内在动因
      3. 3.区域环境法治的勃兴:黄河流域跨行政区自然保护地府际合作制度的法治保障
    3. (三)构建黄河流域跨行政区自然保护地府际合作制度的正当性
  • 二 黄河流域跨行政区自然保护地府际合作实施机制
    1. (一)府际合作的决策制度
      1. 1.明确府际合作决策主体的性质
      2. 2.确立府际合作决策主体的构成及决策程序
    2. (二)府际合作的执行制度
      1. 1.分离决策主体与执行主体
      2. 2.完善执行程序
    3. (三)府际合作的监督制度
      1. 1.确定执法的监督主体
      2. 2.完善监督的形式
  • 三 黄河流域跨行政区自然保护地府际合作法治协调机制
    1. (一)府际合作法治的外部协调
      1. 1.现有法律框架内的自然保护地府际合作
      2. 2.府际合作法治的外部协调
    2. (二)府际合作法治的内部协调
      1. 1.府际合作的立法协调
      2. 2.府际合作的执法协调
  • 四 黄河流域跨行政区自然保护地府际合作保障机制
    1. (一)府际合作信息共享制度
    2. (二)府际合作纠纷解决制度
  • 五 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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