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告

黄河流域污染防治跨区域司法协作的现状与改革思考

摘要

跨区域司法协作是污染防治攻坚治理体系的重要构成部分。我国在长三角、京津冀等区域已经进行了司法协作的有益探索,未来,污染防治领域的跨区域司法协作在范围、领域及深度等方面都将进一步拓展。黄河流域污染防治跨区域司法协作要紧扣司法公正的价值目标,凸显为民利民便民的发展导向,在协作权能、协作制度和协作流程等方面加快改革进度,更好地推进多方力量协同参与、联动联防联控的污染防治攻坚进程。

作者

刘旭 ,河南省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
Liu X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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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编《最高人民法院司法研究重大课题报告·环境资源审判卷》,人民法院出版社,2019。
  • 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司法研究中心编著《中国法院环境资源裁判规则与案例精析》,中国法制出版社,2019。
  • 杨美勤:《新时代我国生态治理体系创新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2019。

黄河流域污染防治跨区域司法协作的现状与改革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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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目录

  • 一 污染防治跨区域司法协作的内涵界定
    1. (一)污染防治跨区域司法协作的协商内涵
    2. (二)污染防治跨区域司法协作的跨区域内涵
    3. (三)污染防治跨区域司法协作的集成内涵
  • 二 污染防治跨区域司法协作的实践回顾
  • 三 污染防治跨区域司法协作的问题、困难
    1. (一)相关协作范围有局限性
    2. (二)司法协作基础有待夯实
    3. (三)司法协作自主性不够
    4. (四)司法协作效能不足
  • 四 黄河流域污染防治跨区域司法协作的改进对策
    1. (一)要紧扣司法公正的价值目标
    2. (二)要凸显为民利民便民的导向
    3. (三)要改革司法协作的权能设计
    4. (四)要完善协作制度和流程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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