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告
黄河流域污染防治跨区域司法协作的现状与改革思考
摘要
跨区域司法协作是污染防治攻坚治理体系的重要构成部分。我国在长三角、京津冀等区域已经进行了司法协作的有益探索,未来,污染防治领域的跨区域司法协作在范围、领域及深度等方面都将进一步拓展。黄河流域污染防治跨区域司法协作要紧扣司法公正的价值目标,凸显为民利民便民的发展导向,在协作权能、协作制度和协作流程等方面加快改革进度,更好地推进多方力量协同参与、联动联防联控的污染防治攻坚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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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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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污染防治跨区域司法协作的内涵界定
- (一)污染防治跨区域司法协作的协商内涵
- (二)污染防治跨区域司法协作的跨区域内涵
- (三)污染防治跨区域司法协作的集成内涵
- 二 污染防治跨区域司法协作的实践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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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污染防治跨区域司法协作的问题、困难
- (一)相关协作范围有局限性
- (二)司法协作基础有待夯实
- (三)司法协作自主性不够
- (四)司法协作效能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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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黄河流域污染防治跨区域司法协作的改进对策
- (一)要紧扣司法公正的价值目标
- (二)要凸显为民利民便民的导向
- (三)要改革司法协作的权能设计
- (四)要完善协作制度和流程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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