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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的全面管治权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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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节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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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中央的全面管治权
- (一)中央对特别行政区具有全面管治权
- (二)中央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治理体系中的角色
- 1.主权的代表者
- 2.权力的授出者
- 3.自治的监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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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澳门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权
- (一)高度自治权的性质
- (二)高度自治权的内容
- 1.行政管理权
- 2.立法权
- 3.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 4.处理对外事务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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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中央全面管治权与澳门特别行政区高度自治权有机结合的基础
- (一)共同的政治前提
- (二)共同的宪制基础
- (三)共同的奋斗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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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中央全面管治权与澳门特别行政区高度自治权有机结合的途径
- (一)全面管治权引领高度自治权正确行使
- 1.党和国家领导人参加特别行政区重大活动和视察特别行政区
- 2.听取行政长官述职并发出指示和要求
- 3.维护“一国两制”在特别行政区的正确发展方向
- (二)全面管治权支持高度自治权有效行使
- 1.制定支持特别行政区发展的重大措施
- 2.支持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和特别行政区政府依法施政
- 3.指导特别行政区与国内其他地区开展各种交流和合作
- 4.授权或协助特别行政区开展对外交往与合作
- 5.协助特别行政区维持社会治安和救助灾害
- (三)全面管治权监督高度自治权依法行使
- 1.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回立法会法律使其失效
- 2.建立行政长官向中央人民政府负责机制
- 3.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基本法
- (一)全面管治权引领高度自治权正确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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