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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司法化解纠纷的政治意涵

摘要

面对社会矛盾纠纷的日益多发以及法院系统内日趋尖锐的“案多人少”矛盾,当下中国司法不仅将纠纷的实质性化解这一整体目标导向予以强化,也更加突出“结果”在评价纠纷化解活动时的权重和地位。由此反向塑造法院的纠纷化解实践,所带来的不仅是纠纷解决过程中“规则退隐”现象的加剧,也削弱了司法裁判输出价值认同和意义资源的能力,还导致各个法院司法职能发挥的不均衡、不充分。很显然,这既不利于当下中国司法公信力与权威的提升,也不利于通过司法建构美好生活的能力践行。实际上,要在理解当下中国法院整体功能要素的基础上,意识到转型中国的司法不仅要有效地处理纠纷,恢复社会生活的公共秩序;也要通过纠纷的处理来达成多元价值和利益的基础性共识,进而整合起秩序重建所需的基础性社会资源;更要开启有关美好生活的公共讨论,并努力以司法的日常实践来塑造有德性的公民以及更有尊严的生活。

作者

方乐 ,法学博士,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江苏高校区域法治发展协同创新中心、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江苏省教育厅校外研究基地司法现代化研究中心研究人员,博士研究生导师。
Fang 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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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司法化解纠纷的政治意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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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节目录

  • 一 问题及其意义
  • 二 “规则”的退隐
    1. (一)规则适用的差异化所导致的“规则”退隐
    2. (二)“后果/结果”的优位评价所带来的规则退隐
  • 三 “意义”的不在场
    1. (一)“意义”的缺失
    2. (二)“意义”的混乱
  • 四 纠纷解决的政治意涵
    1. (一)通过纠纷化解恢复社会秩序
    2. (二)通过纠纷化解确证社会价值
    3. (三)通过纠纷化解安顿人心
  • 五 通过司法达致美好生活
    1. (一)认真对待当下中国法院整体的功能要素
    2. (二)充分发挥当下中国法院整体功能意涵
      1. 1.通过司法规则形塑社会规则
      2. 2.以司法公正引导社会公正
      3. 3.通过司法理性倒逼社会理性
  • 六 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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