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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心证主义在韩国法中的继受与发展

摘要

在法制发展的历史中,法定证据主义曾经是法官认定事实的基本准则。然而,随着近现代社会生活的复杂化,法定证据主义的弊端日益凸显,现代各国纷纷改采自由心证主义。自由心证主义,是法官在认定事实时,以审理过程中呈现的所有资料为基础,以自由判断形成心证的一项审理原则。韩国继受了滥觞于欧洲大陆的自由心证主义,并在此基础上发展出适合自身的学说和判例体系,这对于中国建立现代自由心证体系具有相当的借鉴意义。

作者

包冰锋 ,西南政法大学副教授,人民法庭研究中心研究员,韩国延世大学访问学者;
王悦 ,西南政法大学人民法庭研究中心研究人员。
Bao Bingfeng
Wang Yu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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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心证主义在韩国法中的继受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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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目录

  • 一 韩国法对自由心证主义的继受
  • 二 韩国自由心证主义的基本要义及其展开
    1. (一)证据原因
      1. 1.辩论的全部意旨
      2. 2.证据资料
    2. (二)自由心证的过程及程度
      1. 1.自由心证过程:逻辑和经验法则
      2. 2.心证程度:证明标准
    3. (三)自由心证的终结:证明责任
      1. 1.证明责任的出现
      2. 2.证明责任与主张责任的关系
      3. 3.证明责任的分配
  • 三 韩国自由心证主义的例外与限制
    1. (一)法定的证据方法和证明力
    2. (二)证据契约
      1. 1.证据契约的类型化分析
      2. 2.证据契约的合法性和法律性质
      3. 3.证据契约的提出及效果
  • 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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