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告

湄公河委员会管理水资源利用的“事前咨询”机制探析

摘要

澜沧江-湄公河是亚洲一条重要的国际河流,1995年泰国、老挝、缅甸、越南共同组建了湄公河委员会,先后签订了5个程序规则,其中2003年签订的《告知、事前咨询和达成协议程序规则》针对水资源开发项目,规定了成员国必须履行的告知、事前咨询和特别同意3个事前义务,是管理水资源利用的重要手段。本报告从国际河流管理的角度,梳理湄公河委员会“事前咨询”机制的内容、运行与现状,分析其成效与问题,并就此探讨对中国参与管理澜沧江-湄公河水资源利用的启示。

作者

吕星 ,云南大学国际关系学院副研究员,研究方向为资源环境与国际关系、大湄公河次区域资源环境、贸易发展问题、区域合作机制等。
王艳 ,云南大学国际关系研究院2019级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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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目录

  • 一 湄公河委员会与水资源管理
    1. (一)湄公河委员会
      1. 1.机构设置与职能
      2. 2.成就与作用
    2. (二)告知、事前咨询和达成协议程序规则
      1. 1.程序规则的内容
      2. 2.事前咨询的基本流程
  • 二 事前义务程序规则的应用情况
  • 三 事前咨询程序规则的成效与问题
    1. (一)事前咨询程序规则的成效
    2. (二)事前咨询程序规则存在的问题
      1. 1.难以协调有关国家、组织或集体之间的利益
      2. 2.项目层次的决策改善不一定能保障流域整体的可持续性
      3. 3.机制的权威性和制约性较低
  • 四 对中国参与澜沧江-湄公河水资源利用管理的几点启示
    1. (一)中国在澜沧江-湄公河水资源开发中的管理实践
    2. (二)进一步加强中国与流域国家水资源利用管理机制的协调
      1. 1.澜沧江水资源的开发与管理应更多地参考国际水道原则
      2. 2.维护和遵守现有的协定,促进区域经济发展
      3. 3.研究和探讨适合全流域水资源利用的原则与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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