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
教会财团的概念及其在民法中的地位
摘要
“教会财团”是大陆法系中的概念,其意指与教会具有隶属关系、基于狭义教会目的设立的财团,而教会学校、医院、慈善机构则是世俗财团,不属于教会财团范畴。教会财团的目的和功能决定其在法律适用上有别于一般财团,教会事务和世俗事务的划界由此可更充分地落实,但这并不意味着教会财团是依教会法设立的财团,也不意味着其是不受世俗法管辖的治外之地。教会财团对于教会是辅助性的,而不能是取代性的或竞争性的,否则教会事务就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被架空,以成员为基础的教会自治也难以得到有效保障。而我国《民法典》中所特有的宗教活动场所捐助法人则承载了大量原本属于教会的事务,并人为地割裂了教会和教堂在法律上的一体性,在理论和实践上存在较多争议。
关键词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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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目录
- 一 教会财团的概念及其特征
- 二 教会财团的目的、设立依据与法律适用
- 三 教会财团的公益性探讨
- 四 “宗教活动场所法人”溯源及其适用争议
- 五 关于宗教活动场所财团性质的论述及其学理争议
- 六 教会的社团性质:兼论集体性和非集体性社团
- 余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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