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
我国矿业权有偿取得制度的弊端及其立法完善
摘要
二十世纪初,清政府和中华民国政府基本确立了近现代矿业法律制度——国家通过行使行政管理权向矿业权人收取矿税。新中国成立后的计划经济时代,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营企业经营,国营企业通过上缴利润的形式实现了国家作为矿产资源所有者的收益权。在计划经济体制转向市场经济体制后,国家依法向矿业权人收取税费,体现了国家的行政管理职能,但不能完整体现国家作为矿产资源所有者的收益权,存在制度漏洞,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和权力寻租等种种乱象,因此应当予以完善。借鉴域外法的经验,增设权利金制度,以体现国家作为矿产资源所有者的收益权,是本文尝试破解这一问题的路径。
作者
崔文星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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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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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我国矿业权取得制度的发展以收取税费为主要线索
- (一)我国古代的矿业经营制度:从官营到多种经营
- (二)我国近现代矿业权制度的确立:依托行政管理权收取矿税
- (三)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矿业权无偿取得制度体现了所有权人的收益权
- (四)市场经济体制下的矿业权有偿取得制度不能体现所有者的收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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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矿业权有偿取得制度的理论基础
- (一)矿业权具有物权和特许权的双重属性
- (二)国家具有矿产资源管理者和矿产资源所有者的双重身份
- (三)矿业权从无偿取得发展到有偿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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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我国矿业权有偿取得制度存在巨大漏洞
- (一)我国目前的矿业权有偿取得制度名不副实
- (二)取得矿业权的税费科目不能涵盖所有权人的收益权
- 1.资源税是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无偿征收的税种
- 2.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是基于管理者身份收取的管理费
- 3.探矿权采矿权价款专款专用
- 4.资源补偿费名不副实
- (三)现有的矿产资源税费科目与营业收入的比例值得重视
- (四)经过调整的矿业权有偿取得制度并没有消除原有的制度弊端
- (五)矿业权取得制度的弊端是造成矿业领域诸多乱象的制度根源
- 1.矿业权取得制度的弊端导致社会分配不公
- 2.矿业权取得制度的弊端导致广泛的寻租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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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我国矿业权有偿取得制度应予完善
- (一)具体法律制度应当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 (二)从根源上填补矿业权取得制度的漏洞
- (三)借鉴域外法经验,增设权利金制度
- 1.域外法的权利金制度可资借鉴
- 2.增设权利金制度
- 五 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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