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
论间接识别性个人信息规制规则的重构
摘要
我国的个人信息保护制度采取了极高的个人信息保护标准,其表现之一即在个人信息范围的界定方面借鉴了欧盟的扩张主义进路,对直接识别性个人信息和间接识别性个人信息予以同等严格的规制。然而,通过考察当前司法实践以及信息处理实践可以发现,对间接识别性个人信息的规制规则并未得到法院和信息处理者的落实与配合。此种规则与实践间的反差有其内在的形成机理:法院在间接识别性标准判断上的能力欠缺、既有信息处理实践对法院行动的约束、我国社会在信息隐私保护方面的独特价值取向等。今后的个人信息保护立法应当基于对我国社会现实的充分理解,对间接识别性个人信息的规制规则作出调整,从而使相应规则取得良好的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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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目录
- 引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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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间接识别性个人信息”之惑
- (一)间接识别性个人信息内涵宽泛且不确定
- (二)间接识别性个人信息与非个人信息边界模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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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间接识别性个人信息的现实规制
- (一)间接识别性个人信息在司法实践中的规制现状
- (二)信息处理者在间接识别性个人信息规制方面的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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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间接识别性个人信息规制规则与实践间反差的成因
- (一)司法现状对法院认定间接识别性个人信息能力的限制
- (二)既有个人信息处理秩序对法院行动的绑架
- (三)中国社会在信息隐私保护方面的传统和价值取向的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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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间接识别性个人信息规制模式的转向及相关规则的构建
- (一)区别规制直接识别性个人信息与间接识别性个人信息
- (二)扩大间接识别性个人信息的涵盖范围
- 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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