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告
员额制检察官监督管理机制的完善
摘要
司法体制改革要求形成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三类人员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更加科学的分类管理体系。但从实践看,检察官监督管理体系不够完善,对检察官的监督管理还不够精细、不够规范,需进一步完善检察官准入机制、退出机制、监督机制、保障机制、惩处机制等制度机制,搭建规范、高效的检察官管理体系,加强对检察官的监督管理,推动检察官队伍革命化、规范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
作者
刘青 ,贵州省黔西南州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
邓毅林 ,贵州省黔西南州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检察官助理。
Liu Qing
Deng Yil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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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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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员额制检察官监督管理的基本实践
- (一)分类管理
- (二)明晰权责
- (三)监督制约
- (四)激励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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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员额制检察官监督管理面临的困境
- (一)员额数量不能满足办案需求
- (二)权责体系需进一步完善
- (三)监督机制不够健全
- (四)激励保障尚需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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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员额制检察官监督管理机制的完善建议
- (一)提升管理水平
- 1.完善动态调整机制
- 2.全面提升管理效能
- 3.加大人才培养力度
- 4.深化科技应用
- (二)完善权责体系
- 1.科学划分职责
- 2.依法明确权限
- 3.精准厘清责任
- (三)强化监督制约
- 1.完善日常监管机制
- 2.完善绩效考核机制
- 3.完善惩戒制度机制
- (四)加强激励保障
- 1.完善经济保障措施
- 2.健全非经济保障制度
- (一)提升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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