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告

员额制检察官监督管理机制的完善

摘要

司法体制改革要求形成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三类人员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更加科学的分类管理体系。但从实践看,检察官监督管理体系不够完善,对检察官的监督管理还不够精细、不够规范,需进一步完善检察官准入机制、退出机制、监督机制、保障机制、惩处机制等制度机制,搭建规范、高效的检察官管理体系,加强对检察官的监督管理,推动检察官队伍革命化、规范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

作者

刘青 ,贵州省黔西南州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
邓毅林 ,贵州省黔西南州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检察官助理。
Liu Qing
Deng Yil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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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额制检察官监督管理机制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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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目录

  • 一 员额制检察官监督管理的基本实践
    1. (一)分类管理
    2. (二)明晰权责
    3. (三)监督制约
    4. (四)激励保障
  • 二 员额制检察官监督管理面临的困境
    1. (一)员额数量不能满足办案需求
    2. (二)权责体系需进一步完善
    3. (三)监督机制不够健全
    4. (四)激励保障尚需完善
  • 三 员额制检察官监督管理机制的完善建议
    1. (一)提升管理水平
      1. 1.完善动态调整机制
      2. 2.全面提升管理效能
      3. 3.加大人才培养力度
      4. 4.深化科技应用
    2. (二)完善权责体系
      1. 1.科学划分职责
      2. 2.依法明确权限
      3. 3.精准厘清责任
    3. (三)强化监督制约
      1. 1.完善日常监管机制
      2. 2.完善绩效考核机制
      3. 3.完善惩戒制度机制
    4. (四)加强激励保障
      1. 1.完善经济保障措施
      2. 2.健全非经济保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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