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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民一体化”思路下个人信息司法保护体系构建

摘要

关于个人信息范围的认定,民事法律与刑事法律相关表述不完全一致,在司法实践中个人信息保护普遍存在“刑广民窄”“刑易民难”“刑前民后”“刑重民轻”等“刑严民宽”问题。在办案中应坚持“刑民一体化”思路,对个人信息范围进行一体化认定,一体化解释“等外”类型的个人信息范围。建议适度调整刑事、民事司法保护手段,激活个人信息刑事保护与民事保护两大功能,从而构建“刑民一体化”个人信息司法保护体系,维护个人信息安全。

作者

周永刚 ,南充市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
王自成 ,南充市人民检察院综合教育处处长。
张晓波 ,西充县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
Zhou Yonggang
Wang Zicheng
Zhang Xiaob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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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民一体化”思路下个人信息司法保护体系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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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目录

  • 一 个人信息范围的认定:“刑民冲突”辨析
    1. (一)个人信息范围的刑事认定:“广义的身份信息”+“隐私信息”
      1. 1.从横向来看,刑事范畴个人信息类别包括“身份信息”“隐私信息”
      2. 2.从纵向看,刑事范畴“个人身份信息”包括“身份特征信息”“影响财产安全信息”
    2. (二)个人信息范围的民事认定:“可识别的身份特征信息”+“与隐私信息分开保护”
  • 二 个人信息保护的司法实践:“刑严民宽”问题
    1. (一)个人信息涉案类型“刑广民窄”
    2. (二)个人信息诉讼举证“刑易民难”
    3. (三)个人信息保护“刑前民后”
    4. (四)个人信息侵权责任“刑重民轻”
  • 三 协调个人信息刑民保护的途径:“刑民一体化”思路
    1. (一)“个人信息”概念一体化解释
    2. (二)对“侵犯个人信息”与“侵犯个人隐私”行为分开进行刑事评价
    3. (三)将“可能影响财产安全信息”纳入民事范畴“等外”个人信息范围
    4. (四)激活个人信息的民事保护功能
  • 四 余论:从检察角度看个人信息“刑民一体化”司法保护体系的构建
    1. (一)“生物识别信息”等新类型个人信息的刑事保护问题
    2. (二)个人信息检察保护“刑严民宽”的再平衡
    3. (三)特殊群体个人信息的“刑民一体化”保护
    4. (四)个人信息司法保护的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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