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
美国职场性骚扰的构成要件
摘要
美国职场性骚扰防治制度建立于反性别歧视模式下,以1964年《民权法案》第七章为基础,经过长时间的判例发展形成了较为成熟的构成要件体系。本文以美国的重要判例为主要分析对象,借以《民权法案》、平等就业机会委员会相关指南中的规定,通过区分职场性骚扰的不同类型,全面梳理与审视职场性骚扰的构成要件的确立与发展过程,提出了判断不同类型职场性骚扰的要件,并详述了各项要件所存有之内涵,以期为我国立法所借鉴。
作者
杨帆 ,中国政法大学人权研究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人权法学。
检索正文关键字
论文目录
- 一 背景介绍
-
二 共同构成要件
- (一)客观构成要件之一——存在基于性别(because of sex)的骚扰行为
- (二)客观构成要件之二——受害者为雇主单位的雇员或求职者
- (三)主观构成要件——行为不受欢迎(unwelcomeness)
-
三 交换型性骚扰的特有构成要件
- (一)客观构成要件之一——存在有形雇佣行为(tangible employment action)
- (二)客观构成要件之二——提供性利益是有形雇佣行为的条件
-
四 敌意环境型性骚扰的特有构成要件
- (一)普遍性或严重性的程度标准
- (二)普遍性或严重性的角度标准
- 五 结语与启示
相关文献
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