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

扬弃市民社会,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国家治理

摘要

马克思关于国家与法的思考,是从对黑格尔法哲学的批判开始的,而其中最为重要的问题就是要处理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关系问题。“市民社会”作为马克思早期的一个重要概念,具有“狭义”与“广义”之分:前者特指作为一种特定历史阶段即资本主义的物质关系与社会形态;后者是指作为所有社会阶段皆存在的、上层建筑与意识形态建立于其上的经济关系。马克思思想的形成过程,深刻体现了他对“市民社会”在两个方面上的扬弃:一是扬弃了对作为现实具体的存在而被“狭义”理解的“市民社会”,二是扬弃了作为理论分析工具而被“广义”理解的“市民社会”。而对前者的摒弃,对于马克思来说,既在于变革资本主义的生产关系,又在于打碎资本主义的国家机器。自由主义的法治理念与治理理念,是与马克思的思想根本不同的。马克思对于国家与法律的思考,对于我们今天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体系与国家治理理论的建构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

作者

文兵 中国政法大学人文学院哲学系教授,中国辩证唯物主义研究会副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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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弃市民社会,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国家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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