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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权利对第三人效力之重构

摘要

基本权利对第三人效力问题,是处理宪法与民法关系时的首要问题。旧效力论没有区分情形,便单独适用直接效力说或间接效力说,难免具有片面性。新效力论以基本权利的客观价值秩序作为保护义务的宪法依据,以立法违宪审查基准体系为内核,对合宪性解释做程式性理解,并通过细化新效力论,使其具备可操作性,并克服片面性。中国语境下,新第三人效力论有相应的规范基础和理论基础。在宪民关系中,无效力说系“民法适用优先”的现象。“以间接效力说为主体、以直接效力说为补充”的新第三人效力论,可为依宪治国的实践提供有益的思想素材。

作者

翁壮壮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硕士研究生,华东政法大学法律方法研究院研究人员。
Weng Zhuangzhu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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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权利对第三人效力之重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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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目录

  • 一 旧效力论之梳理
    1. (一)旧效力论的分歧
    2. (二)国家行为说的劣势
    3. (三)新效力论的进路
  • 二 新效力论之提炼
    1. (一)审查基准体系的普适性证成
    2. (二)动态视角下的审查基准体系
    3. (三)经济自由领域中新效力论的具体适用
    4. (四)精神自由领域中新效力论的具体适用
    5. (五)新效力论的具体适用情形汇总
    6. (六)对有关质疑的回应
  • 三 兼容性考察:中国语境下的新效力论
    1. (一)兼容于我国宪法规范与公约义务
    2. (二)符合马克思早年的基本权利观念
    3. (三)兼容于我国权利义务类型化理论
    4. (四)顺应于公民权利保护的发展潮流
    5. (五)余论:明确我国宪民关系
  • 四 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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