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

探视权抑或被探视权?

摘要

随着离婚在我国越来越普遍,夫或妻对其未成年子女的探视纠纷也日益增多。目前的探视权理论逻辑及制度设计是基于夫妻关系并以双方权利为本位的。它是成年人间的制度安排,而其未成年子女仅处于次要、从属甚至客体的地位。这不仅与世界普遍所认可接受的人权理念所强调的成年人与未成年人人格及自由平等的精神原则不相符,更没有真正体现对属于弱势群体的未成年子女应给予的特殊、倾斜保护精神。我们应当抛弃硬法律父爱主义理念,提出以未成年子女权利为本位的被探视权理论。它着重强调对未成年子女权利的尊重和特殊保护,以此来弥补夫妻分居或离异而导致的对其未成年子女身心方面的伤害。这种被探视权可以从温和法律父爱主义那里获得正当性法理证成。从制度实践角度来看,未成年子女权利本位要求建立现有夫妻探视权与所涉未成年子女的被探视权并存的一种制度模式。这需要从宪法、婚姻家庭法、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法、民事诉讼法等方面作出整体、系统、协调的立法安排,以形成逻辑有序的法律体系。

作者

钱继磊 ,齐鲁工业大学政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博士后。
Qian Jil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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