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
论社区矫正融入社会治理的契合性
摘要
社会治理是国家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社区矫正是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中的内容之一。“政府-市场-社会”三维合作的组织构架、运行机制和作用模式,对社区矫正和社会治理的发展提出了新的要求。社区矫正与社会治理工作,在治理理念、治理主体、治理机制以及治理方式的多元化和法治化等多方面具有多重契合性。实现社区矫正与社会治理的制度衔接,将社区矫正融入社会治理的制度建构之中,是当前我国加强社会治理能力建设和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有效举措。
作者
王天林 ,法学博士,三亚学院应用法学研究所研究员,主要研究方向为诉讼法学与司法制度。
Wang Tianl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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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目录
- 一 问题的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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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社区矫正与社会治理等相关基本概念的厘定
- (一)社区矫正的含义
- (二)社会治理的含义
- (三)融入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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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治理理念的契合性:权利先于权力
- (一)国家与社会的关系决定了与之相应的社会治理(管理)模式
- (二)社会治理模式向权利本位转变
- (三)社区矫正的出现契合国家刑罚权理论的转变和行刑社会化的发展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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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治理主体和机制的契合性:由全能政府的单一管理向有限政府之下的社会多元治理转变
- (一)全能政府理论与有限政府理论决定了社会治理主体和方式的不同
- (二)社会治理机制的多元化转向
- (三)社区矫正的出现契合社会治理主体的多元化变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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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治理方式的契合性:由人治向法治的转变
- (一)手段与目的的关系决定了社会治理方式为社会治理目标服务的宗旨具有恒定性
- (二)社会治理方式的法治化转向
- (三)社区矫正是社会治理方式法治化的载体之一
- 六 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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