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
论现代社会治理中的道歉制度化
摘要
和谐治理社会冲突是公共权力机关履行公共责任最为敏感和重要的一环,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本保证。道歉制度化是现代化国家治理社会冲突的重要手段之一。整体上看,各国和各地区道歉制度化存在两种不同的路径:问责型道歉制度化和免责型道歉制度化。问责型道歉制度化又分为法律问责型和行政问责型,免责型道歉制度化分为处罚免责型和证据免责型。问责型道歉制度化存在于提倡公共权力为群众利益提供保障的东方文化圈中,免责型道歉制度化常见于重视限制公共权力对个人权利侵犯的西方文化圈中。虽然道歉制度化是政治文明发展的必然之路,可是学界和业界对其路径的利弊一直存在大量争议。针对问责型道歉制度化,争议围绕“异化论”“执行力度不足论”和“层次不清论”展开;针对免责型道歉制度化,争议围绕“有限道歉论”和“全面道歉论”展开。从道歉时机出发对这两种制度化路径进行整合和改进,我国可以构建出一种“统一的道歉制度化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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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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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问责和免责:道歉制度化的两条路径
- (一)问责型道歉制度化
- (二)免责型道歉制度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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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问责型道歉制度化路径的争议
- (一)反对方的意见
- (二)赞同方的意见
- 三 免责型道歉制度化路径的争议
- 四 结论与反思:道歉制度化的进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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