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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义勇为行为的构成要件和认定程序新释

摘要

见义勇为行为的认定是对救助者所遭受损害进行多元化救济的前提。见义勇为行为的认定包括实体构成要件和行政认定程序两大具体问题。我国现行基本法律制度或者单行特别法律中缺乏对见义勇为行为构成要件和认定程序的规定。明晰见义勇为民法构成要件,完善行政认定程序,有助于保障见义勇为行政确认行为符合行政法定原则。见义勇为行为人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危难救助义务,这是见义勇为“义”之形式所在,行为人为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而实施危难救助行为是见义勇为“义”之实质所在。见义勇为之“勇”主要体现为在紧急情况下实施的防止、制止不法侵害或者抢险、救灾、救人等危难救助行为。见义勇为行为认定中的正当程序也属于重要价值判断问题,主要包括认定机构、认定行为的性质、认定结果的层次、认定的具体程序、认定工作中的举证责任安排、申请时效等。

作者

王雷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教授,博士生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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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目录

  • 一 见义勇为“义”“勇”二要件新释
    1. (一)见义勇为“义”之形式与实质所在
    2. (二)见义勇为“勇”之所在
  • 二 见义勇为行为认定中的正当程序问题
    1. (一)见义勇为行为的认定属于具有可诉性的行政确认行为
    2. (二)见义勇为行为认定中的举证责任不宜完全由申请人或者举荐人承担
    3. (三)见义勇为行为认定结果具有层次性
    4. (四)见义勇为行为认定的申请不应受时效限制
  • 三 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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