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
论人体基因编辑技术的民法规制
摘要
基因编辑婴儿事件使得人体基因走进大众视野并引起了法学界的热议。人体基因编辑技术涉嫌对科学技术的不当利用、对人类伦理道德基础的践踏等。《民法典》人格权编首创“基因条款”,通过设定“科研自由”的私法边界来实现对民事权利的救济与社会秩序的保障。“基因条款”首次规定了受试方权利受到保障的法律地位,赋予了受试者直接明确的请求权基础,私权救济力度大大增加。“基因条款”存在公私法交叉重叠现象,致使法律功能错乱,降低了救济的效率。在传统权利救济途径欠缺的前提下,笼统的立法语句不能指明民事救济的可循之道,加之多个语词的含义模糊,其实际可适用性十分受限。为了解决上述问题,创新传统权利救济渠道,建立基因公益诉讼制度并积极推动配套规则的完善,是当下值得选择的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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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目录
- 引言
-
一 人体基因编辑技术的风险
- (一)科学技术的不当利用
- 1.成熟性的缺失
- 2.安全性的隐忧
- 3.必要性的匮乏
- (二)对伦理道德的践踏
- 1.违背不伤害原则
- 2.违背有利原则
- 3.违背尊重原则
- 4.违背公正原则
- (一)科学技术的不当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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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对《民法典》第1009条的理解
- (一)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
- (二)人体健康
- (三)伦理道德
- (四)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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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民法典》规制人体基因编辑技术的进步意义
- (一)首次明确对受试方私权利的保护
- (二)受试者有了直接明确的请求权基础
- (三)对法律漏洞的弥补
- (四)对公序良俗的补充
-
四 《民法典》规制人体基因编辑技术的不足之处
- (一)与《科学技术进步法》的重叠
- (二)不能高效实现民法的私权保障功能
- (三)规则过于宽泛造成权利义务的失衡
- (四)难以在民事诉讼中判断适格主体
- (五)含义模糊且可操作性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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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民法典》第1009条的完善建议
- (一)建立特殊的追责路径
- (二)建立综合的权利救济渠道
- (三)建立基因公益诉讼制度,完善责任追究机制
- (四)顾及公民切实利益需求,完善相关规范
- 六 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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