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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之体系性纠偏

摘要

在法律规范层面,以《民法典》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一般法规范为统领,《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等特别法规范并驾齐驱的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体系已初步形成。《商标法》于2013年修正时率先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但司法实效并不理想。实际损失、违法所得、参照权利使用费等判赔标准适用率极低,导致法定赔偿反客为主成为首要判赔方式。本应仅具有补偿性功能的法定赔偿制度被误读兼具惩罚性色彩,挤占了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土壤。司法裁判人员应明确惩罚性赔偿主客观适用要件、提高酌定赔偿制度适用率并重视“参照权利使用费”标准的补偿性规范价值、加强举证妨碍制度在知识产权诉讼中的适用、厘清法定赔偿与惩罚性赔偿的法律分工与规范功能,避免制度间互相侵蚀效力边界。

作者

胡自源 ,江苏师范大学2020级民商法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知识产权法。
Hu Ziy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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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目录

  • 一 问题的提出
  • 二 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司法适用现状
    1. (一)平均判赔额及判赔率较低
    2. (二)实际损失等判赔标准适用率极低,法定赔偿适用率极高
    3. (三)惩罚性赔偿适用率极低且适用条件具有不确定性
  • 三 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司法适用现状成因探析
    1. (一)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适用前提模糊
      1. 1.关于“侵权人主观恶意”的认定
      2. 2.关于在现有法律体系下对“恶意”与“故意”的区分
      3. 3.“情节严重”在法律规范层面缺乏具体性规定
    2. (二)法定赔偿制度适用泛化
    3. (三)法定赔偿制度功能异化
    4. (四)商业维权批量案件急剧增加
  • 四 纠偏与矫正: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的体系构建
    1. (一)明确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要件
    2. (二)回归法定赔偿制度的本质
    3. (三)厘清法定赔偿与惩罚性赔偿的关系
  • 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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