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告
美国《海外反腐败法》域外管辖分析
摘要
美国《海外反腐败法》的出台有其特定的历史背景,该法经过两次修订确定了域外管辖权。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的反腐公约对于《海外反腐败法》的域外管辖权的确立起到关键性作用。美国司法部和证券交易委员会作为法律的执行机构,在法律具体实施中对管辖权做扩大解释。本文通过法国阿尔斯通公司被诉一案,对《海外反腐败法》域外管辖予以分析和研究,发现《海外反腐败法》在实际执行中有以下特点:基于同一犯罪事实对涉案公司和公司相关管理人员提起诉讼;涉案公司的配合程度是量刑主要考虑因素;多数案件的被告选择认罪协商。虽然美国司法机构对域外管辖权的司法解释有一定的约束,但这种约束作用是有限的。
作者
石培培 ,美国研究所助理研究员,主要研究领域为美国政治、美国国会、美国对华政策。
Shi Peip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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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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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海外反腐败法》域外管辖的国际化
- (一)《海外反腐败法》管辖范围变化的关键
- (二)核心条款适用对象扩大
- (三)《海外反腐败法》执行机构的管辖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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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法国阿尔斯通公司案件分析
- (一)依据属地与属人原则向多个公司法人提起诉讼
- (二)多数被告选择认罪和协商达成和解
- (三)诉讼时效条款没有效力
- (四)阿尔斯通公司不配合司法部调查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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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海外反腐败法》域外管辖新变化
- (一)司法部鼓励企业积极配合调查
- (二)越来越多的个人成为司法部《海外反腐败法》的执法对象
- (三)基于共谋和代理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
- (四)国际私法协助为执行机构提供了调查便利
- 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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