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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信托制度服务传承和公益需求
摘要
“增进民生福祉”“健全国家公共服务制度体系”是“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为维护特定人群的福利保障和身心健康,在《民法典》提出了成年人意定监护和法定监护制度,但该制度的施行与行为能力直接相关,现行的监护和社会救助保障体系仍无法妥当地保护特殊需要人群的权益。这类人群不仅包括未成年的身心障碍者,还包括由先天性缺陷导致的智能及发展障碍人群和失智失能的高龄老人,“幼育和养老”问题也关系每个家庭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基于我国的人口老龄化和未成年人财产保障问题,本报告提出以下建议:在我国现行信托法框架下,引入特殊需要信托、发挥信托制度在补充监护制度中的作用、加大对身心障碍人群的监护和财产权利的保护力度。
作者
李合怡 苏州大学金融学博士。现任职于中建投信托南京业务部、华东师范大学博士后流动站。曾在核心学术期刊发表多篇论文,连续四年参与编写《中国信托行业研究报告》,拥有良好的项目管理、投资与金融学、房地产经济学等相关专业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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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节目录
- 一、特殊需要信托的研究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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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特殊需要信托的实践与应用
- (一)美国
- (二)中国香港
- (三)中国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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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现行法律制度下我国监护环境的审视
- (一)我国现有社会救助保障体系的不足
- (二)监护制度与行为能力直接挂钩的缺陷
- (三)我国身心障碍者社会照顾机制的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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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我国特殊需要信托制度的构建
- (一)引入特殊需要信托制度以作为监护制度的补充
- (二)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特殊需要信托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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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对信托公司开展特殊需要信托的展望与建议
- (一)业务定位
- (二)完善信托监督机制
- 六、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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