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告
PPP模式社会资本的主体资格研究
摘要
由于特定的国情和PPP制度的不完善,与西方主要国家PPP模式相比,我国PPP模式社会资本的主体资格存在一些问题。一方面,西方主要国家的社会资本以私营企业为主,我国则是国有企业成为社会资本的主力军;另一方面,实践中一些项目出现了将金融机构、基金优先级出资人作为社会资本采购的特殊案例。这些现象背后涉及社会资本的组织形式、所有制性质等形式标准,以及社会资本的核心能力与责任等实质标准等问题。本报告尝试从法解释学和西方经济学的理性人假设理论等视角,对这些热点问题进行回答。
作者
张继峰 ,法学博士,云岭咨询首席经济学家,云岭研究院常务副院长,北京云天新峰投资管理中心合伙人,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PPP双库专家,研究方向为基础设施投资与融资。
Zhang Jif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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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目录
- 一 问题的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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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社会资本主体资格的形式标准
- (一)社会资本的组织形式
- (二)社会资本的所有制性质
- 1.国有企业的主体资格
- 2.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及其他控股国有企业的主体资格
-
三 社会资本主体资格的实质标准
- (一)社会资本的核心能力与责任
- (二)社会资本主体资格设定的理论基础
- 1.理性人假设理论
- 2.我国PPP模式下的理性人
- (三)社会资本主体资格设定的相关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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