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告

某垃圾处理PPP项目付费纠纷仲裁案例

摘要

申请人的城市垃圾处理PPP项目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运营商。在项目的投标阶段,申请人的招标文件中关于垃圾处理付费的标准和计算,与常见的招标文件有所不同,但被申请人对此并没有提出异议,也没有要求澄清。在合同签订后,双方在履行过程中,对于垃圾处理费的付费采取了模糊态度,即被申请人按照自己的理解申请付费,申请人没有认真核对,即行付费。双方也以不正式的方式对合同的付费标准和计算进行了更改,虽与合同约定不一致,但双方继续履行且没有出现纠纷。在某市审计局进行审计时发现,双方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有违法行为,要求纠正,双方由此产生纠纷。双方的纠纷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在程序上,双方先通过专家委员会解决,但双方对专家的组成、专家的建议、专家建议的性质认识不一致。在仲裁问题上,双方约定的部分条款含义不清,互相矛盾。二是在实体问题上,双方对招标文件、合同付费计算标准的理解不一致;双方在合同约定与行业标准发生矛盾的解释上也存在重大分歧;在履行中,对合同变更的有效性也存在较大分歧。

作者

李成林 ,联合国贸法会投资争议解决专家,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PPP双库专家,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一带一路”仲裁院仲裁员,英国皇家仲裁协会资深会员,北京惠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Li Chengl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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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垃圾处理PPP项目付费纠纷仲裁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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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目录

  • 一 案情
  • 二 双方争议的焦点和相关法律问题分析
    1. (一)申请人是否有权申请仲裁
      1. 1.关于专家小组组成的合法性
      2. 2.申请人的仲裁申请是否必须在收到专家决定后的30天内提出
      3. 3.关于专家小组做出的是决定还是建议的分歧
    2. (二)关于以“出站量”计算是否存在重复计算的约定错误,以“出站量”计算是否符合行业习惯
      1. 1.关于以“出站量”计算是否存在重复计算的约定错误
      2. 2.关于以“出站量”计算是否符合行业习惯
    3. (三)关于本案合同的主体
    4. (四)法律是否禁止特许经营合同在履行期间做出变更
    5. (五)本案合同履行期间是否发生了实际履行的变更,双方是否达成补充协议,该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 三 风险提示及建议
  • 四 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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