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

大数据监督手段的边界分析

摘要

大数据作为信息化监督手段当下已被广泛运用。此监督手段具有速度快、精确性高等特点,大大提升了监督的质效。但随之而来的是大数据监督手段与公职人员隐私权之间的紧张关系。本文在肯定公职人员享有隐私权及民众享有监督权的前提下,提出大数据监督手段的具体标准。当对公职人员的监督出于保护公共利益的目的时,相关部门可对公职人员涉及公共利益的个人信息及相关信息利用大数据监督手段进行监督。而对公职人员的个人行为,除非公职人员能够充分证明其实施的行为完全不具有公共属性或不存在向公共行为转换的可能,否则相关部门对公职人员的个人行为亦可采用大数据手段进行监督。

作者

徐明慧 ,1982年生,湖北人,中共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党风廉政建设研究中心主任、高级经济师,研究方向为党风廉政建设与反腐败建设。
陈思同 ,1993年生,重庆人,中共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党校研究专责,研究方向为党风廉政建设与反腐败建设。
Xu Minghui
Chen Sit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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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陈潭,2021,《国家治理的大数据赋能:向度与限度》,《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第5期。
  • 施舟骏,2004,《论官员隐私权的限制》,《新闻界》第3期。
  • 田宏杰,2018,《窃取App里个人信息的性质认定——兼及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的界分》,《人民检察》第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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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监督手段的边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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