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
监察法治话语与中国话语逻辑
摘要
《监察法》以留置取代“双规”是法治反腐的重大进步,是党和国家契合中国特色实践进行反腐的智慧结晶。但“留置”措施这一创新的法律概念并无对等的英译表达,在中西话语体系斗争中,中国特色监察法治需要阐释中国语境下的监察法治话语和话语逻辑,逐渐消解国际反腐合作中西方国家对中国的政治偏见。本文先从概念语义和法治语境下阐述“留置”的特殊内涵,并就学界的多种英译表达论述其表达的缺失。究其原因,中西不同权力体系下的话语逻辑存在根本不同,故在监察制度表达上体现出“有限”和“有为”之分。“留置”这一监察强制措施集中体现了中国“有为监察”的特质。而要实现对等英译,就是要在中国特色和国际表达间寻求一种平衡。
作者
戴晓军 ,1996年生,江苏泰兴人,南京审计大学监察学院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为监察法。
Dai Xiaoju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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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目录
- 一 问题的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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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中国话语:“留置”概念的创新表达
- (一)本土表达中“留置”的概念语义
- 1.动产占有人实施的留置
- 2.送达人实施的留置
- 3.人民警察实施的留置
- 4.检察机关实施的留置
- 5.监察机关实施的留置
- (二)监察留置为法律概念创新
- (一)本土表达中“留置”的概念语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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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监察法治:从“双规”到“留置”的流变
- (一)“双规”措施无明确法律依据
- (二)“双指”仍有严重的法治缺陷
- (三)职务犯罪侦查难应对贪腐
- (四)“留置”措施迈向反腐法治化
- 1.消解“双规”长期的合宪合法争议问题
- 2.通过法律加强对人身自由限制的权力行为规范
- 3.加大对留置对象的权利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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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英译表达:“百家争鸣”与表达缺失
- (一)学界“留置”英译的“百家争鸣”
- (二)“留置”不对等英译的表达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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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话语逻辑:不同权力体系下的监察表达
- (一)中国和西方国家不同的分权话语逻辑
- (二)监察表达上的有限和有为
- (三)“有为监察”之下的留置
- 1.采取留置的实体要件比逮捕宽松
- 2.在审批和执行上,采取留置措施缺少外部监督制约
- 3.在通知程序上,留置的设计倾向于排除妨碍调查情形
- 4.留置期限单次延长时间较长且程序规制相对宽松
- 5.留置期间被调查人权利保障弱化
- 六 对等英译:中国特色与国际表达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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