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
监察诉讼的逻辑证成
摘要
对监督者的监督需要权力监督与权利监督双向驱动。当前,权力监督体系已初步形成,但制度实效仍存缺憾,亟须构建针对监察机关的职务违法监察行为的权利监督机制。与西方国家权力资源配置方式不同,我国是人民主权之下的“权能分工”模式,对公权力的司法审查模式也并非只有西方化的行政诉讼这唯一路径。监察权能具有独立的宪法地位,传统的“特别权力关系理论”与依法监察原则相悖,监察行为的本质属性也决定了其理应受到司法权能的制约。独立的监察诉讼制度具有“权力监督权力”以及“权利监督权力”的双重价值面向,可以实质性破解“如何监督监督者”的制度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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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目录
- 一 引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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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监察诉讼”概念的提出
- (一)监察法律关系属于特殊的“行政”法律关系
- (二)权能分工逻辑下监察权能具有独立性
- (三)监察法律关系脱胎于行政法律关系而具有独立性
- (四)“监察诉讼”的概念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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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监察诉讼理论障碍的纾解
- (一)“特别权力关系”理论自身的衰落与修正
- (二)“特别权力关系”理论与“依法监察”原则相悖
- (三)“特别权力关系”理论与监察行为的本质属性相违
-
四 监察诉讼作为“权力监督”的价值面向
- (一)监察诉讼具有独立性
- (二)监察诉讼具有对抗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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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监察诉讼作为“权利救济”的价值面向
- (一)当前对公职人员权利救济方式不足的现状
- (二)权利救济的实践需求催生监察诉讼的建立
- 六 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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