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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行政基本法典的程序主义径路
摘要
行政程序法与行政基本法典的立法应当合一,由行政基本法典承担起确立正当程序的任务。从立法内容来看,行政基本法典中的程序部分应充分吸收多年地方行政程序立法的经验,在基本原则上确立公开原则为基础、参与原则为本质、公平与效率原则为核心,在支撑原则的制度选择上,对于行政行为普遍适用的制度才应纳入立法,不宜过多。在立法结构上采取地方行政程序立法的一般结构,以行政行为为主轴、按照程序径路,由抽象行政行为程序、行政执法程序、特别行为程序等构成。基本行政程序规则构建的是统一的最低限度正当程序,其他法律法规不应对底线进行突破,不宜有“法律另有规定除外”的表述。
作者
杨靖文 ,女,重庆万州人,法学博士,西南政法大学监察法学院监察法教研室副主任,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博士后研究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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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节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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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行政基本法典与行政程序法的关系
- (一)行政法法典化的径路分析
- (二)行政法基本法典与行政程序法应当合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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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行政程序部分的立法目的与基本原则
- (一)行政程序的立法目的
- (二)行政程序的基本原则与相关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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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地方行政程序立法结构对法典编纂的启示
- (一)行政程序部分的立法线索
- (二)行政程序部分的主要内容
- 1.抽象行政行为程序
- 2.行政执法程序
- 3.特别行政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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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基本行政程序规定与其他法律法规间的关系
- (一)基本行政程序规定是最低限度的程序公正
- (二)同位法(法律)不得设定低于基本行政程序规定的程序标准
- (三)下位法(法规、规章)可以增设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程序权利
- 五 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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